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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专题研讨会在深圳召开


(资料图片)

读创/深圳商报记者 吴维 通讯员 周洪国 谢纯怡

6月24日,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刑事司法制度专业论坛主办,深圳市人民检察院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、法治前海研究基地协办的“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”专题研讨会在广东深圳召开。此次研讨会主要围绕“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践样态”“如何理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”“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”三个专题展开深入研讨。

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万春,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,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、副检察长王雁林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、二级高级法官王静,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出席会议并致辞,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主持。

万春在致辞中指出,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,是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,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,具有基础性、全局性地位。2014年6月,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》中提出“完善司法责任制”的目标。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其提升为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”。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“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”。这对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指明了方向,提供了遵循,明确了重点,同时也提出了更高改革标准。

“党的十八大以来,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,持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,通过‘定人、确权、明责’等一系列措施,推动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。”万春强调,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,既是持续推进的攻坚,更是精准、集成的克难,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导向,将办案质量、效率、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。要全面落实,强化改革的全局性、系统性和协同性。加强政策统筹协调,持续深化检察机关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,调整优化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,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,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,加强配套制度建设,确保一体谋划、一体部署、一体推进。

“在司法改革经过十年的重要时期,按照党的二十大精神总结和研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,并进而研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,很有意义。”敬大力强调,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,要推进以体系化、精细化和适应性为特征的司法改革系统集成。体系化是指在改革越是进入深水区的时候,越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、整体性、协同性,使各项改革任务相互支撑、衔接配套、系统集成;精细化是指在搭建好了司法改革四梁八柱的基础上,从细处着眼、往深处用力,进行“精装修”,确保新的司法权运行模式更加高效有序;适应性是指围绕改革后的权力运行模式和司法责任制新要求,完善配套保障,使观念、人员、组织、设施、设备等各方面协调契合。

中央政法委法治局副局长李海腾,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王晓东、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刘峥,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、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,诸多知名高校法学专家及律师事务所代表等来自政法机关、理论界、实务界等近百名代表参加会议。

审读:谭录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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